• 區(qū)劃代碼:542121000000
    地名由來:“昌都”是藏語的譯音,意為水匯合口處,因從青海省南部流來的札曲河與從藏北流來的昂曲河在昌都鎮(zhèn)匯合為瀾滄江,昌都縣由此而得名。“昌”意為水,“都”謂兩水或兩谷相交處。南流之札曲及昂曲兩河交匯于此,故名。昌都乃察木多的諧音。(中國地名語源詞典)

    歷史沿革:昌都早在漢、魏時期稱“康”,后譯音“喀木”。隋朝時期是東女國的一部分。松贊干布統(tǒng)一藏區(qū)后,昌都歸附吐蕃,至赤松德贊時將東北部的牧區(qū)部落命名為“拉多”。12世紀初,為嘎瑪噶舉(俗稱嘎瑪巴)支系統(tǒng)轄。13世紀50年代,昌都地區(qū)的上層代表人物與元朝中央王朝建立了直接聯(lián)系,為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的轄區(qū)。明朝帕木竹巴地方政權時期為烏斯藏所轄。清明時期昌都稱為“察木多”,駐藏大臣分正副二職,其副職駐昌都。清康熙五十八年(1719年)冊封昌都向巴林寺活佛第六世帕巴拉為“呼圖克圖”。宣統(tǒng)三年(1911年)改置“察木多”理事,由川滇邊務大臣趙爾豐管轄。清末改土歸流時置昌都府,設昌都縣。1912年,西藏地方政府在此建立“多麥基巧”。同時中央政府的駐藏辦事處在昌都也設有專員,但是統(tǒng)治權仍掌握在昌都寺拉讓手中。1951年1月成立昌都地區(qū)人民解放委員會和昌都宗人民解放委員會,直屬中央領導。1959年4月,成立昌都縣人民政府。昌都宗原系昌都拉讓管轄的五大宗之最,轄有18個甲本區(qū)(相當于現(xiàn)在的區(qū)、鄉(xiāng))。1959年建縣時,根據(jù)地理情況,將拉貢甲本區(qū)劃歸類烏齊縣,莫列村劃歸察雅縣。同時,又將類烏齊的瓦西(嘎瑪)、察拉、烏東、約巴和白日宗(拉讓管轄的小宗)劃歸昌都縣。隨后又將原拉多宗合并到昌都縣,(拉多宗管轄的生達劃歸江達縣)將察雅縣的莫列村復歸昌都縣管轄。